研究學院之所長、學位學程主任等學術主管及各級行政主管人員,其資格 及產生方式由研究學院擬訂相關人事制度規定,經管理會審議通過後,報 監督會備查,不受大學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四項、第十四條第二項及公 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