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基隆分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6月07日

條文關聯

  發文人員應完成審查附件、掛號、印章、繕寫信封後依照公文性質緩急
  分別以專送、掛號、限時快送,航掛等方式寄送。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