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條文關聯

不可歸責於用戶之原因,電度表發生障礙致不能正確計量時,自電度表故
障日起至換表或更正前一日止,電度表故障期間用戶用電量應按第三十二
條至第三十六條計算方式推算處理。推算期間未滿一個月者,每日以三十
分之一按日比例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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