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歸責於用戶之原因,電度表發生障礙致不能正確計量時,自電度表故 障日起至換表或更正前一日止,電度表故障期間用戶用電量應按第三十二 條至第三十六條計算方式推算處理。推算期間未滿一個月者,每日以三十 分之一按日比例推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