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條文關聯

人員因公出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或在辦公場所意外死亡,或因戰事波
及意外死亡者,其撫卹金包括第十三條規定之離職金及依第三條規定核計
之保留年資結算給與外,加發五個月薪給數之撫卹金及三個月薪給數之喪
葬費,其在職未滿五年者,以五年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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