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6月15日

條文關聯

  受設立許可財團法人之董事或監察人,不遵本部監督之命令,或妨礙檢
  查者,本部得依民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處五千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董事或監察人違反法令或章程,足以危害公益或法人之利益者,本
  部得依民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請求法院解除其職務,並為其他必
  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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