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設立許可財團法人之董事或監察人,不遵本部監督之命令,或妨礙檢 查者,本部得依民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處五千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董事或監察人違反法令或章程,足以危害公益或法人之利益者,本 部得依民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請求法院解除其職務,並為其他必 要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