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條文關聯

汽車因新領牌照、過戶或變更地址而非屬同一公路監理機關管轄者,應依
照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辦理,
登記之公路監理機關於辦妥新領、過戶或變更登記後,除將新領牌照登記
書、過戶登記書或異動登記書留存一聯備查外,應即將其車籍之電腦資料
移轉管轄之公路監理機關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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