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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非資位現職人員退休撫卹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一條
非資位現職人員在職死亡者,依其最後在職時薪級,給與遺族相當於三個 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 前項人員無遺族且無遺囑指定用途者,由原服務機構具領喪葬費,辦理喪 葬事宜,如有餘額,應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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