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引水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30日

條文關聯

  引水人發現左列情事,應用最迅速方法報告有關機關,並應於抵港時將
  一切詳細情形,再用書面報告之:
  一、水道有變遷者。
  二、水道上有新障礙,妨害航行安全者。
  三、燈塔、燈船、標桿、浮標及一切有關航行標誌之位置變更,或應發
      之燈號、信號、聲號失去常態或作用者。
  四、船舶有遇險者。
  五、船舶違反航行法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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