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等遊艇駕駛或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測驗,應由訓練機構備妥測驗用船與場
地設施,於測驗六十日前檢送測驗計畫,報請航政機關核准後,由航政機
關派員辦理測驗之筆試及實作。
前項測驗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測驗類別。
二、測驗日期。
三、測驗場地、水域應包含碼頭設施、候考場所需有遮蔭、適量座椅,及
其管理機關同意使用文件。
四、水域管理機關同意文件、地點位置圖及交通資訊。
五、船舶相關證書或執照,且配置合格駕駛擔任助手。
六、測驗水域浮標間距:營業用不逾船舶全長一點五倍;自用及遊艇不逾
船舶全長二倍。
七、預估參加測驗人數、考場服務人力及備援機制。
第一項測驗及格者,由航政機關核發二等遊艇駕駛或動力小船駕駛執照。
〔立法理由〕 一、現行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測驗運作係由訓練機構依據「交通部航港局
辦理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測驗作業要點」於測驗前六十日前,擬
具測驗計畫並備妥測驗用船及場地設施向航政機關申請核准後,由航
政機關成立試務工作小組辦理測驗,爰配合現行實務運行修正第一項
。
二、為明確駕駛訓練機構所報測驗計畫書應載明事項,爰增訂第二項。
三、現行條文第二項移列至第三項,並酌修文字。
四、現行條文第三項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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