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4日

條文關聯

餐飲業應依下列方式,就設施、設備及器具、容器,施行清潔及消毒或殺
菌:
一、清潔:採用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之洗滌用水清洗;其使用清潔劑者,
    應以食品用清潔劑為限。
二、消毒或殺菌:
    (一)砧板、菜刀、鍋鏟及餐具:使用乾熱、蒸氣、熱水、氯液或其
          他有效方法處理。
    (二)毛巾及抹布:使用蒸氣、沸水、氯液或其他有效方法處理。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為落實餐飲業清潔、消毒責任,爰參考日本一百零六年公布之「基於
     HACCP概念的衛生管理指南」修正相關內容,將現行各款殺菌方法整
    併為修正條文第二款,並增列第一款,規範餐飲業者砧板、菜刀、鍋
    鏟、餐具、毛巾及抹布等清潔及殺菌或消毒之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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