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06月28日

條文關聯

  高壓氣體灌裝場之設置,應依左列規定:
  一、灌裝場應與高壓氣體儲存場所保持八公尺以上之距離,或加設防火
      牆,使迂迴距離在八公尺以上。
  二、灌裝場附近八公尺以內之一切可燃性物質如乾草、木材等應切實清
      除。
  三、灌裝場地面應保持乾燥清潔,不得有任何其他可燃性。
  四、灌裝場應保持良好之通風。
  五、灌裝場應為不燃性構造,屋頂為不燃性輕質材料。
  六、灌裝場如設有多系列者,每系列間應保持一.五公尺以上之距離並
      應以厚十二公分高二公尺以上之架強鋼筋混凝土牆隔離之。但乙炔
      氣體以外之氣體,其灌裝壓力未滿每平方公分一百公斤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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