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1月24日

條文關聯

  裁決委員會行詢問期日,當事人一造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
  得依到場當事人申請,由其一造陳述而為裁決;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
  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依職權由一造陳述而為裁決。
  如以前已為陳述或證據調查或未到場人有書面之陳述者,為前項裁決時
  ,應斟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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