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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託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一條
受託人就各信託,應分別造具帳簿,載明各信託事務處理之狀況。 受託人除應於接受信託時作成信託財產目錄外,每年至少定期一次作成 信託財產目錄,並編製收支計算表,送交委託人及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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