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期貨商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條文關聯

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應對客戶編列開戶帳號,並建立下列資料:
一、姓名、住所或居所及通訊處所。
二、職業及年齡。
三、資產之狀況。
四、投資經驗。
五、開戶原因。
六、其他必要之事項。
期貨商對前項之資料,除應依法令所為之查詢外,應予保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