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受任人應於每月五個營業日前將上月新開立、變更、撤銷、解除及終止之
全權委託投資契約統計資料,以電子檔案傳輸方式向本公會申報。
前項申報內容,應依全權委託帳戶別單獨列示,並包括客戶姓名或名稱、
全權委託投資資產、委託資產淨值、投資經理人、全權委託投資契約類別
、委任期間、全權委託保管機構、指定之證券商、期貨商或其他交易對象
及其他統計資料。上開客戶姓名或名稱,得以代號表示,但應按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機構予以分類。有關電子檔案申報格式由本公會另定之。
受任人依本條及第三十二條向本公會申報之全權委託資料,若有虛偽申報
不實者,除依法令相關規定處置外,並依違反誠信原則於本公會網站公布
三個月。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