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董事、監察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股東申報作業程序 及申報日期之認定,準用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持股變動生效日期依繳納證券交易稅證明文件之買賣交割日期為準;但有 其他文件足資證明持股變動事實發生日在前述證交稅單之買賣交割日期之 前者,應依其證明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