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條文關聯

無線電頻率之發射不得對國際遇險頻率造成妨害性干擾。
前項國際遇險頻率為490kHz(千赫)、518kHz、2.182MHz、2.1875MHz、1
21.5 MHz、156.525MHz、156.8MHz、406.1MHz及其他遇險、警報、緊急或
安全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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