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6月20日

條文關聯

  本規則修正前已領有登記執照之承裝業,其登記條件不符本規則修正後
  之規定者,應於本規則修正後六個月內,申請變更登記,逾期吊銷其登
  記執照,並副知臺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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