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923
人,瀏覽人次:
891297659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臺北市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6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一條
本規則修正前已領有登記執照之承裝業,其登記條件不符本規則修正後 之規定者,應於本規則修正後六個月內,申請變更登記,逾期吊銷其登 記執照,並副知臺電公司。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