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對陣亡或因公殞命軍人遺骸(骨灰)之安葬,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遺骸(骨灰)除其家屬自行安葬外,如無家屬承領或其家屬自願安 葬忠靈塔或軍人公墓者,由本府或區公所協助葬厝。 二、死者如有遺囑或其家屬另有意見時,應依其遺囑與其家屬意見安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