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臺北市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府對陣亡或因公殞命軍人遺骸(骨灰)之安葬,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遺骸(骨灰)除其家屬自行安葬外,如無家屬承領或其家屬自願安
      葬忠靈塔或軍人公墓者,由本府或區公所協助葬厝。
  二、死者如有遺囑或其家屬另有意見時,應依其遺囑與其家屬意見安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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