毗鄰農業區之建築基地,為建築需要依其建築使用條件無法以其他相鄰土 地作為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者,得經本府審查核准後,以農業區土地興闢 作為連接建築線之私設通路。 前項私設通路長度、寬度及使用條件,由本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