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條文關聯

毗鄰農業區之建築基地,為建築需要依其建築使用條件無法以其他相鄰土
地作為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者,得經本府審查核准後,以農業區土地興闢
作為連接建築線之私設通路。
前項私設通路長度、寬度及使用條件,由本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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