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條文關聯

建築工程因施工損壞毗鄰建築物,雙方不能達成協議者,得提請本市建築
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審議。
建築工程規模達本府規定應辦理鄰房現況鑑定者,起造人及承造人應於申
報放樣勘驗時,檢具專業鑑定單位鄰房現況鑑定報告書。
建築工程因施工致生損壞毗鄰建築物爭議,本府得視其危害情節列管申領
使用執照應完成改善之事項。
第一項之審議處理程序及第二項應辦理鄰房現況鑑定之規模、範圍、程序
及專業鑑定單位資格,由本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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