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因施工損壞毗鄰建築物,雙方不能達成協議者,得提請本市建築 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審議。 建築工程規模達本府規定應辦理鄰房現況鑑定者,起造人及承造人應於申 報放樣勘驗時,檢具專業鑑定單位鄰房現況鑑定報告書。 建築工程因施工致生損壞毗鄰建築物爭議,本府得視其危害情節列管申領 使用執照應完成改善之事項。 第一項之審議處理程序及第二項應辦理鄰房現況鑑定之規模、範圍、程序 及專業鑑定單位資格,由本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