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建築物施工管制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施工損鄰爭議事件,得向都發局申請損鄰爭議協調。
損鄰事件之協調處理程序如下:
一、現場會勘後七日內,爭議雙方未達成協議時,由雙方合意擇定鑑定單
    位委託申請受損房屋損害鑑定;未達成合意者,任一方得自行擇定鑑
    定單位委託鑑定。鑑定費用由委託人先行代繳,經鑑定確因該施工造
    成者,其費用由承造人負擔,並得併損壞鄰房賠償費用提存法院。
二、鑑定後仍不能自行達成協議者,得由任一方向都發局申請建築爭議事
    件審議。但鄰房受損部分不屬於合法建築物或鄰房之所有權人、使用
    人無正當理由而拒絕第二十九條之調查者,得不予受理申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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