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事務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會議之文書、事務事項,得視其性質及規模,就左列各款酌定之:
  一、編訂會議注意事項。
  二、編訂程序表。
  三、編印議事日程。
  四、派定司儀、紀錄及速記員。
  五、派定繕寫(打字)、校對、油印及收發人員。
  六、派定人員辦理報到並準備報到應用之文件。
  七、設置簽到處並指定人員管理簽到。
  八、編定出(列)席人員座次。
  九、配置發言條及鉛筆或原子筆。
  十、分送會議有關之文件。
  十一、派定會場服務人員。
  十二、其他有關文書、事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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