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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一條之一
二等遊艇駕駛或動力小船駕駛測驗之試題題型、題目數量與評分基準及駕 駛執照格式,依航政機關之規定。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由現行條文第三十一條第三項移列,並酌修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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