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條文關聯

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應於測驗日前,將測驗期間為應考人、駕
駛及助手辦理傷害保險之保險文件送航政機關備查。
第二十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考量辦理測驗期間、場地類型、參與規模(如參與人數及觀眾人數)
    、其他相關事項以及實作測驗危險度較高,並參考公路總局道路考試
    有關駕訓班投保對象應包括應考人之規定,爰增訂應投保之保險種類
    及保險金額,以保障應考人、駕駛及助手之權益。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