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事務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議事記錄,應依其程序分別載明左列之事項:
  一、會議名稱及會次。
  二、會議時間及地點。
  三、出席人、列席人及請假或缺席人姓名。
  四、主席姓名。
  五、紀錄姓名。
  六、報告事項。
  七、討論及決議事項。
  八、選舉事項(如無從略)。
  九、其他應行記載事項。
  議事紀錄,應由主席及紀錄分別簽署,以示負責。遇有重要決議案,應
  予當場宣讀。
  會議紀錄應儘速整理、核定,分送有關機關、單位或出(列)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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