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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事務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三百十五條
會議結束後,出席人員應就開會情形及決議,簽報本機關首長或通知有 關單位人員,其有應執行或辦理事項應即分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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