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安全會議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9月04日

條文關聯

  申請再審有再審理由,而無前條情形者,應以決定撤銷原決定或(及)
  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其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
  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申請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
  之變更或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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