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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民投票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二條(同一事項再行提出之期間限制)
主管機關公告公民投票之結果起二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 同一事項之認定由主管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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