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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二條
士官戰場晉任由主官編階為少將以上之機關(構)、部隊、學校之戰場指 揮官審定之。 戰鬥間營(連)級以下軍官出缺時,上校階以下各級指揮官視戰況,得先 行以士官派代,並同時建議前項之指揮官審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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