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經核准讓與物資,由各總司令部依國防部之核准命令,准照本辦法第二
  十六條之規定,填造讓與物資飭撥交換憑單(格式同附件四)分別辦理
  交接(程序如附圖七),並函送國防部後勤參謀次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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