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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二條
經核准讓與物資,由各總司令部依國防部之核准命令,准照本辦法第二 十六條之規定,填造讓與物資飭撥交換憑單(格式同附件四)分別辦理 交接(程序如附圖七),並函送國防部後勤參謀次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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