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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6月07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二條
各受補單位提出之特別補給項目,各權責單位應詳加考慮,檢討其需要 理由,是否充足,暨合乎規定,庫存有無現品,如需籌製,預算是否可 供支援,本國能否製作,簽奉核定後,按軍品撥發程序辦理,否則予以 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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