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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5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二條
軍品採購於廠商交貨後,交貨驗收單位,應於七日內進行驗收作業。 交貨驗收單位辦理驗收時,應會同有關人員,查驗貨品品質、數量、交 貨時間、地點,是否與合約規定相符,作為收貨付款或辦理索賠之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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