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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二條
寄醫人員住院期間職務異動或駐地遷移時,應由原單位即時通知寄醫醫 院。其薪餉悉依國軍人員薪餉發放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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