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臺北區支付處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已簽發國庫支票特殊事件處理。
  一、已簽發之國庫支票,發生遺失、掛失止付,及補發、換發之受理,
      應按國庫支票管理辦法處理。
  二、已簽妥之國庫支票,在未送達受款人之前遺失,經查明尚未兌付者
      ,本處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填具國庫支票掛失止付通知單,通知兌付地區各國庫支庫止付
          。
    (二)登載當地暢銷之報紙一至三天聲明作廢。
    (三)將支票遺失及掛失止付情形,並檢附登載聲請作廢之報紙全份
          ,呈報財政部(國庫署)。
    (四)登入掛失止付國庫支票登記簿。
  三、受款人或執票人遺失國庫支票經向本處掛失得依據口頭或電話作成
      紀錄以電話通知國庫代庫先行止付,受款人或執票人並應依左列規
      定辦理:
    (一)登載本處認可之報紙一至三天聲明作廢。
    (二)填具國庫支票掛失止付申請書覓具經本處認可之保證人簽章,
          並檢附登載聲明作廢之報紙全份,向本處申請掛失止付。
    (三)依法向法院申請辦理公示催告程序。(受款人遺失之國庫支票
          ,其票面蓋有禁止轉讓戳記者得免辦之。)
  四、本處收到前條掛失止付申請書,經驗明手續完備後,應立即先以最
      迅速方式(電話或電報)通知兌付地區各國庫代庫止付,並依規定
      補送國庫支票掛失止付通知。
  五、遺失國庫支票,依規定辦妥掛失止付手續並經查明確實尚未兌付者
      ,得填具補發國庫支票申請書,向本處申請,並查核其應辦手續,
      會會計室簽呈處長核定後補發。
      核簽補發時應將原付款憑單檢附,將補發國庫支票號碼登列,加蓋
      補發戳記。
  六、國庫支票有左列情形之一經國庫退票拒付者,受款人或執票人得填
      具換發國庫支票申請書檢同原支票,向本處申請換發:
    (一)票面記載錯誤。
    (二)字跡糢糊不清。
    (三)票面污損。
    (四)發票期逾一年者。
  七、受理前條換發之申請受款人或執票人應具備經本處認可之保證人出
      具保證書予以保證,換發國庫支票申請書及保證書,經核明無誤會
      會計室後呈處長核定換發,在原付款憑單第一聯註明換發新支票號
      碼,加蓋換發之日戳登入換發國庫支票登記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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