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027
人,瀏覽人次:
917291469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二條
營利事業對於審定重估價值不服時,得於接到資產重估價審定通知書後三 十日內,填具複審申請書,向稽徵機關申請複審。但對於依第三十一條規 定以原申報或改正申報數額視為審定資產重估價值者,不得申請複審。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