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營利事業對於審定重估價值不服時,得於接到資產重估價審定通知書後三
十日內,填具複審申請書,向稽徵機關申請複審。但對於依第三十一條規
定以原申報或改正申報數額視為審定資產重估價值者,不得申請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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