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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5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二條
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特種貨物,如因故無法備 齊相關證明文件,得先行繳納稅款出廠或進口,嗣後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或海關辦理退還原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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