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3月8日

條文關聯

發文人員應完成審查附件、掛號、印章、繕寫信封後,依照公文性質,緩
急分別以專送掛號、限時快遞、航掛等方法寄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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