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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6月07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二條
公文處理時限以不超過左列時間為原則: 一、最速件隨到隨辦。 二、速件不超過三天。 三、普通件不超過六天。 四、人民申請有關技術性或專業性案件,其辦理過程在七天以上者,其 時限得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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