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6月07日

條文關聯

  公文處理時限以不超過左列時間為原則:
  一、最速件隨到隨辦。
  二、速件不超過三天。
  三、普通件不超過六天。
  四、人民申請有關技術性或專業性案件,其辦理過程在七天以上者,其
      時限得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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