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條文關聯

有效電度表失準或燒損時,失準期間有效電度之推算,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因故障而計量失準:
    (一)每月抄表收費用戶,按失準前二至四月份之連續三個月用電度
          數平均值推算。隔月抄表收費用戶,按其前二次計費之用電度
          數平均值推算。
    (二)季節性用電,按去年同期用電度數推算。
    (三)時間電價用戶,依第一目或第二目推算尖峰、半尖峰、週六半
          尖峰、離峰每小時平均用電度數與計量失準期間之尖峰、半尖
          峰、週六半尖峰、離峰用電時數乘積推算。
    (四)新增設用電無法依前三目推算時,表燈(住商)非時間及簡易
          型時間電價用戶暫依裝置之有效電度表容量推算。表燈(住商
          )標準型時間電價及電力用戶暫依契約容量及用電時數推算。
          俟換表後重新推算,結算電費多退少補。
    (五)表燈(住商)標準型時間電價及電力用戶如推算基期之契約容
          量有變動時,所推算之用電度數,應按契約容量變動比予以修
          正。
二、因過載用電燒損而計量失準:
    (一)每月抄表收費用戶,按燒損前三個月用電度數最高月份之用電
          度數推算。隔月抄表收費用戶,按前二次計費用電度數較高者
          推算。
    (二)時間電價用戶,按燒損前三個月用電度數最高月份之尖峰、半
          尖峰、週六半尖峰、離峰每小時平均用電度數與計量失準期間
          之尖峰、半尖峰、週六半尖峰、離峰用電時數乘積推算。
    (三)新增設用電,表燈(住商)非時間及簡易型時間電價用戶依裝
          置之有效電度表容量推算。表燈(住商)標準型時間電價及電
          力用戶依契約容量及用電時數推算。
    (四)表燈(住商)標準型時間電價及電力用戶如推算基期之契約容
          量有變動時,所推算之用電度數應按契約容量變動比予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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