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電度表失準或燒損時,失準期間有效電度之推算,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因故障而計量失準:
(一)每月抄表收費用戶,按失準前二至四月份之連續三個月用電度
數平均值推算。隔月抄表收費用戶,按其前二次計費之用電度
數平均值推算。
(二)季節性用電,按去年同期用電度數推算。
(三)時間電價用戶,依第一目或第二目推算尖峰、半尖峰、週六半
尖峰、離峰每小時平均用電度數與計量失準期間之尖峰、半尖
峰、週六半尖峰、離峰用電時數乘積推算。
(四)新增設用電無法依前三目推算時,表燈(住商)非時間及簡易
型時間電價用戶暫依裝置之有效電度表容量推算。表燈(住商
)標準型時間電價及電力用戶暫依契約容量及用電時數推算。
俟換表後重新推算,結算電費多退少補。
(五)表燈(住商)標準型時間電價及電力用戶如推算基期之契約容
量有變動時,所推算之用電度數,應按契約容量變動比予以修
正。
二、因過載用電燒損而計量失準:
(一)每月抄表收費用戶,按燒損前三個月用電度數最高月份之用電
度數推算。隔月抄表收費用戶,按前二次計費用電度數較高者
推算。
(二)時間電價用戶,按燒損前三個月用電度數最高月份之尖峰、半
尖峰、週六半尖峰、離峰每小時平均用電度數與計量失準期間
之尖峰、半尖峰、週六半尖峰、離峰用電時數乘積推算。
(三)新增設用電,表燈(住商)非時間及簡易型時間電價用戶依裝
置之有效電度表容量推算。表燈(住商)標準型時間電價及電
力用戶依契約容量及用電時數推算。
(四)表燈(住商)標準型時間電價及電力用戶如推算基期之契約容
量有變動時,所推算之用電度數應按契約容量變動比予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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