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航業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六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
  條規定,於在中華民國設有分公司或委託中華民國船務代理業代為處理
  船舶客貨運送業務之外國籍船舶運送業,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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