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運輸事故調查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條文關聯

航空器、船舶、鐵路系統及大眾捷運系統運行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違反
第九條規定,無正當理由未於限期內通報運安會事故或疑似事故消息者,
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超輕型載具所有人、操作人或活動團體,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或操作人,汽
車所有人或使用人,違反第九條規定,無正當理由未於限期內通報運安會
事故或疑似事故消息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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