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條文關聯

園區內之自由港區事業,僱用勞工總人數中,應僱用百分之三具原住民身
分者。
未依前項規定足額僱用者,應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定期向中央
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設立之就業基金專戶繳納就業代金。
超出第一項僱用規定比率者,應予獎勵;其獎勵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中
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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