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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華僑學校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3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二條
華僑學校職員每年薪給以十二個月計算其年功加俸退休撫卹及子女教育 金等由董事會斟酌當地情形辦理之。 在國內聘請之教職員往返旅費由校方供給,但中途解職或不回國者不發 回國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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