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醫療器材商製造、輸入醫療器材,應於最小販售包裝標示中文標籤,並附
中文說明書,始得買賣、批發及零售。但因窒礙難行,經中央主管機關公
告或核准者,不在此限。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