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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二條(醫療器材中文標籤之標示及中文說明書之附加)
醫療器材商製造、輸入醫療器材,應於最小販售包裝標示中文標籤,並附 中文說明書,始得買賣、批發及零售。但因窒礙難行,經中央主管機關公 告或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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