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092
人,瀏覽人次:
883157746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二條(解散之條件及程序;解散後人員、賸餘財產及相關債務之處理)
本中心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其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提 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之。 本中心解散時,其人員應終止契約;其賸餘財產歸屬國庫;其相關債務由 監督機關概括承受。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