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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業發展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二條(農地違規使用之稽查)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農業用地之違規使用,應加強稽查及取締;並得 併同依土地相關法規成立之違規聯合取締小組辦理。 為加強農業用地違規使用之稽查,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農業用地違規使用 檢舉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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