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村再生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8月04日

條文關聯

  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區域內之農民集居聚落,經該直轄市或縣(市)政
  府同意,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有農村活化再
  生需要者,準用第九條至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
  所需經費得由農村再生基金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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