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條文關聯

大目鮪組漁船依第九條取得赴北長鰭鮪或南長鰭鮪漁區作業許可,主管機
關依許可月數之比率,核給每船每月三十三點三公噸之北大西洋長鰭鮪或
南大西洋長鰭鮪配額;大目鮪配額每船每月扣除十公噸,由主管機關收回
統籌運用。
〔立法理由〕
依第二十一條規定,酌為文字修正。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