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條文關聯

魷釣漁船或運搬船當航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許可海上轉載
:
一、船位回報器故障未修復。
二、有具體事證足認其涉有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十四款或第
    十八款所定之重大違規行為之一。
三、申請轉載總量,超過電子漁獲回報之百分之二十。
申請轉載之漁獲物作業期間,魷釣漁船或運搬船疑似有未經核准進入他國
管轄海域作業之情形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海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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